词条 | 南斯拉夫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南斯拉夫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南斯拉夫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自治机关和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联邦宪法以及各共和国、各自治省宪法规定: 各共和国和各自治省议会包括三院: 联合劳动院、区院和社会政治院。各议院每届任期4年。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制定、通过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宪法、法律、法令 (但必须与联邦的宪法、法律保持一致性); 决定共和国和自治区的一切重大问题 (必须在权力、义务范围之内);联邦宪法、法律、法规的制定,须取得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的赞同; 向联邦议会和共和国与自治省院派遣代表团,代表团可以确定讨论决策的方针与立场。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同时对自己的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发展负责,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同体的发展负责。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下设的区 (市) 议会包括联合劳动院、地方共同体院和社会政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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