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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斯拉夫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南斯拉夫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

南斯拉夫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自治机关和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联邦宪法以及各共和国、各自治省宪法规定: 各共和国和各自治省议会包括三院: 联合劳动院、区院和社会政治院。各议院每届任期4年。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制定、通过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宪法、法律、法令 (但必须与联邦的宪法、法律保持一致性); 决定共和国和自治区的一切重大问题 (必须在权力、义务范围之内);联邦宪法、法律、法规的制定,须取得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的赞同; 向联邦议会和共和国与自治省院派遣代表团,代表团可以确定讨论决策的方针与立场。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同时对自己的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发展负责,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同体的发展负责。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下设的区 (市) 议会包括联合劳动院、地方共同体院和社会政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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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