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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县知事办学考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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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县知事办学考成条例

民国四年(1915年)由广西省教育厅颁布,对包括壮族聚居县份的县长提出的办学要求和奖励规定,条文内容共10条:第一条,县知事在任满一年后,依本条例之规定,由主管长官考核办理学务之成绩。第二条,考成之方法分为:一、奖励; 二、惩戒。第三条,奖励依下例各款行之: 一、颁给勋章;二、记名或进等;三、进级或加俸;四、给予金质或银质棠荫章;五、记大功或记功。第四条,惩戒处分依下列各款行之。一、免职;二、降等;三、罚俸;四、记大过或记过。前项之惩式处分曾受有相当之奖励者,准由各族长官依第七条、第八条所定之程序,呈请抵销。第五条,考成之事项如下: 一、学校校数之增减;二、学生人数之增减;三、办理学务之当否;四、学校学风之优劣。学校校数及学生人数之增加有冒报之情事时,应分别惩戒之。第六条,知事兴学考成,应自前后任交替之日核计。第七条,应受颁勋章、记名或进等之奖励及免职或降等之处分,皆由该管道尹详列事实,详请巡按使核准后,呈请大总统行之,并咨陈教育部。第八条,应受进级或加俸、给予金质银质棠荫章、记大功或记功之奖励,以及应受罚俸、记大过或记过之处分者,由该管道尹呈请巡按使行之并咨陈教育部。第九、十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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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