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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1984年4月25日修订,共15条。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指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必须具备3个条件:❶前人所没有的;❷先进的;❸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发明者申报发明应包括:发明的名称,详细内容,发明者,列为发明的理由,完成发明时间,申报日期和申报单位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按发明项目作用大小奖励。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定。旅居外国和外国人士也可向国家科委申报发明,对发明项目如有争议,可向上级机关反映,由上级机关调查审理。压制发明和在发明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应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应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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