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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公布,1976年修正公布,全文共34条。其重点内容为:❶本法为教授应用科学与技术,培养实用专业人才而设立;❷公立专科学校由有关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设立;❸私立专科学校由创办人依私立学校法的规定,报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设立;❹专科学校以分类设立为原则,必要时可并设2类,每类各设若干科;❺规定专科学校设校长、各科设主任,教务、训导、总务各设主任1人,均实行任期制;❻专科学校依照教学和实习的需要,分别附设各种实习或实验机构;❼规定专科学校设校务会议、行政会议、教务会议、科务会议、训育委员会、教师评审委员会、经费审核委员会及其会议审议事项之范围;❽规定专科学校2、3、5年制的入学资格;❾专科学校采学年学分制,学生须修满规定修业和实习年限与学分;❿专科学校的课程以专业课程为重点,并注重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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