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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公布,经1945年、1982年修正公布,全文共17条。其要点为:❶规定适龄国民的父母或监护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监护人入学的义务,并配合学校实施家庭教育;❷6岁应入国民小学的公民,由当地户政机关于每年5月底前调查造册,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于6月15日前依学区分发,并由乡(镇、市、区)公所于7月15日前按学区通知入学;❸经警告并限期入学仍不遵行者,由乡(镇、市、区)公所处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入学,如未遵限入学,得继续处罚至入学为止;❹逾期不缴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智能不足、体能残障、性格或行为异常的适龄公民,由学校实施特殊教育,也可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当地强迫入学委员会申请同意后,送请特殊教育机构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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