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用司法手段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的监督,是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来实现对其行政行为的法制监督,也是专门处理因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所形成的法制监督,主要从法律审判和制裁的角度审定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借此来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行政行为的完善。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行政的监督,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其内容有:
1.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它所实施的监督,仅限于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人员和事件进行侦查、批捕和提起公诉。它的监督工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它的法纪检察部门对下列四类案件行使检察权,即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以此来维护法律和政令的统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在行政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可以通过它的经济检察部门,对行政人员中的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抢险救灾物资、假冒商标、滥伐森林等案件行使检察权,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保护公有财产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还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改部门的活动实行监督,如发现违法时,通知公安机关加以纠正。
此外,检察机关还有权受理公民或法人就行政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并在内部设立举报中心,接受全社会就行政机关中的违法现象进行的检举,或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转交的严重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如认为是一般违纪案件,则转有关部门直接处理。目前,由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反贪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行为的调查和监督,构成了我国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2.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通过审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处罚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它的工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审理刑事案,追究违法、失职、侵权的国家行政人员的责任,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遵守法律,使之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通过审理民事案件,追究在民事活动中违法、侵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民事责任,督促这些机关及人员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和普通公民完全平等的地位,杜绝在民事交往中的任何特权;通过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监督合同义务;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追究行政人员中违法、失职、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责成有关机关恢复公民被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总之,人民法院的监督通常是在审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关的案件中,将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起着督促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我国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之前,人民法院只能就审理民事、刑事案件进行有限的监督。因此,从1982年开始建立并于1990年10月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扩展、充实了国家审判权的应有内容,使之完整化,而且,也使司法监督的内容具有了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