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印地语译音为Pancha Shina,又称潘查希拉。五项原则是:❶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❷互不侵犯; ❸互不干涉内政; ❹平等互利; ❺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谈判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时,周恩来于1953年12月31日在北京同印度代表团的谈话中首先提出来的。不久,写入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声明这五项原则是该协定的基础。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重申其为指导两国间关系的原则,并认为两国“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 “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继中印之后,从50年代中叶至70年代初,中缅、中国和苏联、印度尼西亚等许多国家签署的联合文件也都确认了五项原则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1955年4月24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宣布的各国和平相处和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实际是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包括五项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世界新秩序在法律上的反映。
085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它是由中国、印度、缅甸三国倡导,被世界许多国家承认的用来处理政治制度不同或相同的国家之间关系的正确原则。1953年12月至1954年4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周恩来总理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印度方面表示赞同,并正式于1954年4月26日签订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1954年6月,中印、中缅双方总理在联合声明中,正式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准则。这些原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许多国家建立了友好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Heping gongchu wuxiang yuanze首先由中国政府倡导, 逐步为世界许多国家承认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就提出了 “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提出关于五项原则的设想, 1954年4月29日这个设想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方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之中, 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同年6月下旬中印、中缅总理分别发表会谈的联合声明, 确认五项原则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1955年4月在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上,2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本着“求同存异”方针,提出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十项原则, 实际上是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具体化。到了70年代,美、日等国亦接受五项原则。1972年2月中美上海公报, 9月的中日联合声明都承认“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 都应该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是对列宁和平共处政策的发展, 它不仅是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关系的原则, 也是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它是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穷的强权政治根本对立的, 是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锐利武器。 
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上讲话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hepinggongchu wuxiangyuanze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最初是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中提出的。当年6月在中国周恩来总理和印度尼赫鲁总理联合声明中重申了这些原则,同月,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再次确认五项原则。前三项原则是各国间建立正常关系的基础,第四项原则是各国间进行交流合作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平共处是前四项原则贯彻的必然结果。只有在此基础上实现的和平共处,才是各国家之间真正的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Heping gongchu wuxiang yuanze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它是由中国政府首创,并得到世界人民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赞同和拥护的著名的处理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正确准则。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首次提出。6月,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又重申并确认把这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家关系的指导原则。1955年4月在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通过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十项原则,从此五项原则逐渐为更多的国家所接受。1956年10月波兰、匈牙利事件后,中国政府于11月1日发表声明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同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首次提出。同年6月,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重申并确认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见“政治学”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同印度、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是: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继承了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是中国政府处理周边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首次在1954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提出。同年6月,中国总理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期间访问印度、缅甸,分别发表了中印、中缅总理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五项原则,中国政府解决了中印、中缅历史上遗留的某些问题。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1956年第一次亚非会议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形成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它不仅是中国政府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关系的指导原则,也是处理社会制度相同国家关系的指导原则。从50年代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理解和接受,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国际公认的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首次提出,并和印度、缅甸领导人共同倡导。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革命的胜利,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大批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猛烈地冲击着几个世纪以来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的国际政治旧秩序。亚非国家普遍要求建立尊重国家主权、加强团结合作,维护国际和平新的国际关系准则。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周恩来于1953年12月31日接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了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缔结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的序言,以及同年6月中印、中缅总理在分别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都正式确认和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五项原则中除和平共处原则外的四项原则,早已是国际通行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平共处原则初见于俄国十月革命后。当时社会主义革命只在一国胜利,而苏维埃俄国又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中,列宁首先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方面实行和平共处的政策思想。这一思想当时被付诸实践。中国共产党在30—40年代也曾就国家主权问题阐述过自己的观点。1931年11月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立和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在1945年4月中共 “七大”的政治报告 《论联合政府》、1949年6月《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上的讲话》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共同纲领》中,都明确宣布中国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必须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50年代提出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不是各项原则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对上述原则、思想的高度概括和发展,创造性地将其融合成为一个完整的国际关系原则体系。五项原则是以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为根本出发点,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最基本的原则,其他几项原则均以此为基础,是最基本原则的补充和保障,五项原则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五项原则顺乎人心,合乎世界潮流,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1955年4月的亚洲国家会议通过决议,表示完全支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继之,万隆会议通过的 《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合作的宣言》 提出的十项原则,实为五项原则的引伸和发展 (见万隆会议)。今后,中国与一系列国家发表的联合声明、建交公报、签订的友好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双边条约与协定等,都肯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尤其是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及1989年中苏两国恢复正常关系,都明确承认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宣言,如1970年的 《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的 《各国经济权力和义务宪章》 等,也确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关系发展的实践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只要遵守五项原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可以相互信任和友好合作; 反之,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可能发生尖锐对抗和冲突。只有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才能维护各国间的正常关系,发展各国间的和平友好合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业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当代国际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这五项原则是: ❶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❷互不侵犯, ❸互不干涉内政, ❹平等互利, ❺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1953年12月31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时,由周恩来同印度政府代表团的谈话中首先提出来的。其后正式写入1954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的序言中,并声明以这五项原则作为该协定的基础。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重申这些原则为指导两国间关系的原则,并认为两国 “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中。” 继中印之后,中缅两国总理于1954年6月29日的联合声明中也重申了这五项原则。此外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越南、尼泊尔、柬埔寨、老挝等国签署的联合文件也都确认了五项原则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亚非国家、除和中国签署双边文件外,还在1955年4月24日 《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中宣布了各国和平相处和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实质上是五项原则的引伸和发展。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一原则包含着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两个内容。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并不是17、18世纪局限于欧洲 “文明” 国家之间的 “主权原则”,也不是19世纪中存在的允许强国为所欲为,任意发动侵略和征服战争的那个 “主权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要求每个国家的领土都不受侵犯,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有被压迫的民族都有权获得解放,互相尊重意味着所有国家的主权都应得到同等的尊重。同时,每一个国家行使主权时,也不得违反国际法中强制法的规定。 互不侵犯原则。禁止侵略原则首先表现在苏联十月革命后1917年11月8日发表的 《和平法令》 中。1928年巴黎签订的 《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 使这一原则取得了国际上的公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原则又取得了重大发展。《联合国宪章》 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根据互不侵犯原则,一国不但不得对别国发动公开的武装侵略,而且任何 “威胁” 或以 “任何其他方法”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也是不许可的,这包括隐蔽的武装进攻、间接侵略和发动代理人战争在内。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这个原则最早在法国1793年宪法第119条中指出,但该条规定不得干涉的只是 “他国的政治”。《国际联盟盟约》 规定,不得干涉 “纯属”一国 “国内管辖之事件,” 比 “他国的政治” 范围有所扩大。《联合国宪章》 第2条第7款规定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又进一步扩大了不得干涉的范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最主要地应包括一国不得强迫别国采取或不采取某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不得协助别国政府镇压人民革命或民族自决,不得制造别国内部民族分裂,不得在别国制造或扶植傀儡政权等等。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 强调: “各国均有不受任何方式之干涉,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剥夺权利”,可以说是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一项注释。 平等互利原则。《联合国宪章》 第2条第1款规定: 会员国之间关系应基于尊重 “主权平等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公告首次把平等和互利结合起来。国家是主权的、独立的,必然意味着是平等的,不因大小强弱而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最显著、普通的表现,就是国家之间不相统属,一个国家或元首非经该国自己同意不受另一国行政或司法的管辖。一国的国家财产一般也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家和政府承认的问题上和对别国的经济援助上,强调承认和援助都是相互的,在这方面的实践特别体现了国家平等互利的精神。一国一票是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一般组织原则。平等原则不仅要求形式上平等,更要求实质上平等。实质上平等才能实现互利; 形式上平等则往往被用来掩盖实质上不平等。1964年4月周恩来总理提出关于中国对外经济援助八项原则是实施平等互利原则的范例。 和平共处原则。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概念首先是由列宁领导下的苏联提出的。后来和平共处的概念发展为不限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和平共处是五项原则的总称,同时又是一项单独的原则,依照这个原则,一国应当不作任何破坏和平的事,如发动侵略、干涉、欺压或控制别国,而应采取积极行动以减少战争危险,反对战争阴谋,从国外撤回驻军,销毁国外军事基地,实行真正而非虚假的裁军,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消除种族歧视,创造有利于所有国家的经济繁荣与均衡发展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经济援助、发展文化技术交流,等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这些原则是: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3年12月至1954年4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的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时,由周恩来总理提出了五项原则,以后又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中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年6月,中印、中缅的联合声明先后重申并确认了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决议及其他许多国际文件、国际会议和政治领导人的讲话中也不断被引用重申。由于五项原则符合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世界各国人民维护和平的愿望,因而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它不仅运用于指导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适用于指导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同许多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友好合作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1953年12月中印两国政府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谈判中,周恩来提出双方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得到印方赞同。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中首次提出。同年6月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重申并确认这些原则为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原则。1956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就苏联政府1956年10月30日的宣言发表声明,其中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以后,在中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几乎无例外地都列举这五项原则。1972年2月27日的中美《联合公报》(一称《上海公报》)中,美国也承认“五项原则”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它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