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最早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全面规定的条约。1899年在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上签订,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进行了修订。共5部分,97条。主要内容是: 各缔约国为避免战争愿意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缔约国间遇有严重分歧或重大国际争端,在使用武力以前,应请一国或数国从中进行斡旋与调停; 因对事实的意见分歧而引起的国际争端且不涉及国家荣誉和重大利益者,当事国不能以外交途径解决时,可组织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解决;凡法律性质的争端如不能以外交途径解决时,可提请仲裁解决; 为了进行仲裁,决定在海牙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以解决缔约国间法律性质的争端。该条约肯定了斡旋、调停、仲裁等传统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新增了国际调查委员会的解决方法,创设了第一个国际常设法院,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且迄今有效。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最早的总括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一般性条约。1899年第1次海牙和平会议上签订,1907年第2次海牙和平会议修订。公约由5部分97条组成。内容有3项:❶斡旋与调停(第1~8条);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