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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资”企业的工资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三资”企业的工资制度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简称“三资”)经营的各类企业,国家只管工资水平,具体由企业自主分配。1986年劳动人事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全民企业平均工资120%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加以调整。经济效益好的可以多增,差的可少增或不增。同时建立了中方职工档案工资标准,供调动工作或退休(职)时使用。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按规定经中外双方合资(合作)者协商,本着同工同酬原则由董事会确定。
劳动部1990年对若干政策加以改进。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区同行业全民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劳动部门提供,作为核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的基数。中方职工工资水平在全民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50%以内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基数,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增资幅度;如需超过,事先报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对其经济效益加以考核认定。
据初步调查,安徽省三资企业多数实行计时、计件工资,也有不少企业实行结构工资,如,基本工资加技能工资、标准工资(底薪)加津贴、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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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2: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