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唐律疏议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75 唐律疏议唐永徽律律文注解全书。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在唐原名《律疏》,宋沿用,元后通称《唐律疏议》,其“议”又作“义”。编时集全唐律家。分30卷,12篇,502条。篇目依唐律。每篇始述律名沿革及所居序列的缘由,再逐条解释律文。既释词义,也阐法理。遇疑难则以问答形式阐释。解释引用律书外的大量法令,对律书规定欠完备之处、失周密之隙给以补充。为皇帝批准,有法律效力。且继承律学传统,吸收历代律学成果,又针对唐代实际予以发展,是中国古代早期律学的钜制,中华法系的典型,对亚洲邻国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示范作用,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唐代主要法典。又名《律疏》、《故唐律疏议》。三十卷。唐长孙无忌主撰,李勣、于志宁等参撰。长孙无忌(?—659),字辅机。河南洛阳人。太宗皇后之兄。武德九年(626)决策发动玄武门之变,并助太宗夺得皇位。后历任尚书右仆射、司空、司徒等职,封赵国公。与房玄龄等撰修《贞观律》。高宗即位,任太尉、同中书门下三品,奉命与其他大臣及律学之士分别于永徽初和永徽三年(652)撰修《永徽律》及《律疏》。后因反对高宗立武则天为后,被放逐至黔州,自缢身亡。 唐律疏议Tanglu shuyi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社会成文法典。唐高祖时以隋律为基础开始制定唐律,太宗时房玄龄等人修订完成。唐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为唐律撰定疏议,对律文逐条注解,以统一对律文的解释,永徽四年(653)颁行,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据《唐律疏议》记载,唐律分为12篇,共502条,刑名分为五种,笞、杖、徒、流、死。五刑又分二十等,笞刑五等,笞10至50;杖刑五等,杖60至100;徒刑五等,徒1年至3年;流刑三等,流2 000里至3 000里;死刑二等,绞和斩。唐律比隋律减轻了很多,其基本精神一致,从各方面维护封建统治制度和封建伦理等级秩序。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罪列为首篇,皆不得宽赦,贵族、官僚享有“八议”的特权,犯罪可以减、赎、官当。百姓触犯贵族官僚则要加等处罚,主人有随意殴打依附农民的权力,奴婢地位如同畜产,主人报请官府就可以任意杀死。《唐律疏议》是以后历代封建政府制定法典的范例。 唐律疏议书名。唐长孙无忌、李勣等于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奉诏撰写,以贞观律为定本的律文注释。原名《律疏》,宋以后改称《唐律疏议》。计三十卷。律疏以封建礼教纲常为指导原则,就律文逐条注释,并设置问答,剖析疑义以补律文之未备。疏议经皇帝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律的蓝本。对日本和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具有较大影响。 《唐律疏议》典志体政书。唐高宗永徽三年(652)诏命长孙无忌等集合律学人才,编写一部解释法律的书,次年(653)十一月书成,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叫做律疏,今称《唐律疏议》。此书是对《唐律》(500条,刑名5种)的解释,共12篇,30卷。名例57条,6卷;职制58条,3卷;厩库28条,1卷;贼盗54条,4卷;诈伪27条,1卷;捕亡18条,1卷;卫禁33条,2卷;户婚46条,3卷;擅兴24条,1卷;斗讼59条,4卷;杂律62条,2卷;断狱34条,2卷。全书分30卷,12篇,5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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