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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商标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商标法

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内容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商标权”。

商标法

有关商标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 主管商标事宜的机构及其法律地位; 组成商标的文字、记号、图案等; 商标专用权的申请、审查、登记、注册、撤销、转让、使用许可和消灭等事项; 对商标争议的裁定和判决; 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单独的商标法规,如英国于1938年、加拿大于1954年、美国于1956年、日本于1960年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国际间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有,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1973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条例》。我国于1963年4月公布了 《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又公布了《商标法》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

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是商业服务和商品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这种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或者用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来表示,并置于商品表面、商品包装和服务场所及服务说明书上。商标按其使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最早的较完整的商标法是法国在1857年颁布的商标法。到20世纪70年代,订有商标法的国家已有127个。中国1904年由满清政府制订了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没有实施。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曾于1923年、1930年、1935年颁布和修订商标法,解放区陕甘宁边区政府、华北人民政府也颁布过商标注册办法。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1963年曾分别颁布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和 《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2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同时颁布了 《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 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 《商标法》 分为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附则8章,共43条。该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 “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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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