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林业区划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共进行过3次全省性林业区划。第一次区划是在1958年进行的,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根据全省地形、土壤、气候等主要因子进行区划,将全省区划为11个造林类型区:
❶鲁中山地水源林区;
❷鲁南山地水源用材林区;
❸胶东丘陵用材经济林区;
❹鲁西平原农田防护林区;
❺鲁西南平原农田防护林区;
❻胶清平原农田防护林区;
❼汶河平原农田防护林区;
❽沂沭平原农田防护林区;
❾鲁北平原用材林区;
❿滨湖洼地用材林区;(11)鲁北滨海盐碱地改良试验林区。
第二次区划于1961年在上次区划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研究,对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地域上差异不大的地区,进行了调整合并,全省共划4个林区:
❶鲁中南山地水源林用材林区;
❷胶东丘陵用材林经济林区;
❸鲁西平原农田防护林区;
❹渤海盐碱地农田防护林土壤改良林区。
第三次区划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的指示精神,并按照《全国林业区划原则规定》的要求,在1979—1980年省农委区划办公室组织试点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分期分批展开的。到1986年全省136个县级单位的林业区划工作全部结束。各地市在县级区划的基础上,通过汇总平衡及补充调查,又制定了地市林业区划。
这次省级林业区划,是在认真总结上两次林业区划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省综合农业区划指导下,依据森林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似性,林业生产基础及发展远景相似性,以及与全省综合农业区划相协调等原则,全省共区划为4个林区,14个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