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收容遣送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四川省收容遣送条例》地方性法规。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8章37条。主要内容: 收容对象为乞讨或者变相乞讨的,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无正常居所、无合法证件、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浪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收容的; 被收容人员的待遣时间,省内的不得超过15日,省外的不得超过30日,对屡遣屡返、长期外流乞讨或变相乞讨和以乞讨为手段骗取财物的人员,经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待遣时间,但不得超过60日; 对被遣返人员的安置,以听在单位或家庭为主,国家和社会为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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