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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审级制度。清代末制定的审判审级制度。《清史稿·刑法志三》: “宣统二年 (公元1910年)法律馆奏颁《法院编制法》由初级起诉之案不服,可控由地方而至高等; 由地方起诉之案不胜,可控由高等而至大理院,名为4级3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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