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务院总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首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设置政务院作为国家政权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设总理1人,主持全院事宜,是政务院首脑。1954年宪法开始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设国务院总理1人,是政府首脑。后各次宪法修改均保留此建制。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任命。总理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如会议意见不一致,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最高首长。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任命而产生。现行宪法规定,总理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命令和行政法规、以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工作人员,必须由其签署才能生效。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均由其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任免。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即国务院的全部工作都要由总理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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