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
为了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而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包括产生与任免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宪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管理公务员其他事项的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198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决定逐步建立和推行的,它是对以往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的结果。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能的政府工作系统,卓有成效地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根据1993年8月14日颁布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在政府中从事党务社团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当前,还有一些使用事业编制却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以外),也划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是公务员管理的总法规,它包括有关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和保险福利、法律责任等一系列管理原则、方法和程序。同时,也规定了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本原则,那就是: 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贯彻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十分落后。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党的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前提,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新路线的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基本点,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主要经验。中共十三大把它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路线也是基本路线提了出来。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时再次强调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百年不变。公务员制度作为新时期的人事行政制度,客观上是与当前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相适应的。所以制度的建立要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为原则。
坚持公务员制度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和民主、科学、法制的原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同时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是为了将过去那种单靠政策管理干部的方式,逐步过渡到政策和法律相结合管理干部的轨道上来,将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升降、培训、工资、福利等重要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在履行职责时只依据法律,对法律负责,使公务员能卓有成效地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人民政府及人民勤务员本质特征与根本宗旨的体现。
当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更重要的是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它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坚持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实质上是对党领导下的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这与西方文官制度标榜的文官 “政治中立”,具有本质区别。
此外,公务员制的建立,还应坚持职务稳定的原则。职务稳定是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之一。因为,职务稳定的原则能够解除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并使国家能长期保持一支素质较高的行政专家队伍。职务稳定的原则要求对公务员选拔、任用、晋升、退休等具体环节应有统一稳定的制度,保证行政的持续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