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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家责任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国家责任

又称“国际责任”。国家因违反国际法,侵犯他国权益,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如侵犯他国主权、破坏国际和平及安全、损害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国际不法行为,均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给受害国以精神满足,如表示遗憾、道歉、否定负责人员的行为、对肇事者予以适当处分或惩罚等;二是物质赔偿,如对物质的损害给予补偿,对事物恢复原状等。

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称 “国家的国际责任”。根据国际法,构成国家责任的首要条件是必须有国际不法行为,其次是这种国际不法行为是可以归因于一个国家的不法行为。个人的不法行为,除非能证明有关国家事先疏于防止或事后疏于惩治,一般不构成国家责任。国家一般也不为叛乱团体的国际不法行为负责。最严重的破坏国际义务的行为是对其他国家发动侵略。当前,在国际法上,发动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应受到国际社会的严厉惩罚。
国际不法行为。凡违反条约义务或国际法义务的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法律上的后果。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将国际不法行为区分的 “国际罪行” 和 “国际侵权行为”,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一项义务的行为。如侵略、武力建立殖民统治实行奴隶制、灭绝种族、大规模污染大气或海洋等。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为国际侵权行为。对于两类不同的不当行为,国家应负的责任也有所不同。为违反国际义务行为的是国家的任何一个机关,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或不法行为,国家都须为之负责。如国家应给外国人司法救济而没有给予,就构成 “司法的拒绝”,国家因此而须承担国际责任。国家承担责任的形式有道歉、赔偿、复原、惩办有关人员等。赔偿损失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承担责任的形式。
危险的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工业污染、原子能的利用、外层空间的探索、海底资源的开发,以及巨型油轮的使用,一国的活动往往可能无意中给他国带来危险或威胁。因此,有人主张应制定国家对它的这类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承担责任的规则,即所谓 “危险的责任”。依照这种说法,对大气或海洋的污染应属 “危险的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在这方面已有一些国际协定,如1960年 《核能方面第三者责任公约》,1962年 《核动力船舶经营者的责任公约》、1971年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等。
国家的自卫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项行为是出于自卫的必要,则不构成国家责任。例如,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 第34条认为: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构成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则该行为的不当性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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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