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民政府《民法》对可以撤销的婚姻的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民政府《民法》对可以撤销的婚姻的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有瑕疵,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做出撤销婚姻的裁决。可以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有明显区别。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因有违法因素而在法律上不生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此种婚姻关系即属无效。无效婚姻是从婚姻缔结之日起就无效,即婚姻自始至终均为无效。而可以撤销的婚姻则是自法院裁决撤销之日起无效。在撤销之日前存续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合法的。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申请撤销,则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会失去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从而使有瑕疵的婚姻关系无法解除。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依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才能撤销,婚姻关系才以终止;而无效婚姻的无效性并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先决条件。此种婚姻是非法的,是绝对无效的。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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