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法规。1986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8日国务院令修改第2条、第26条。共分总则、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组织管理、附则7章,36条。主要规定:
❶企业在国家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均须依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❷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3至6个月。
❸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须签订劳动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满应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按国务院辞退违纪职工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宣布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委员会确认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❹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与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原固定工同等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在缴纳所得税前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另由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直至死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