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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公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国际公法guoji gongfa

即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万民法”,旧译为“万国公法”。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改称国际法。有的国际法学者将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近代国际法产生于16世纪前后的欧洲,奠基人是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国际法的主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是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和特定事件中也可包括国际组织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2)国际法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决议等。(3)国际法要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或认可来制定。(4)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机构。国际争端要通过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仲裁以及国际组织作出决议等方式来解决。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的内容,传统上分为和平法、战争法、争议法、中立法四大部门。20世纪以来,近代国际法发展为现代国际法,除继承其主要特点外,其主要发展表现在调整对象的扩大和某些原则的改变。如围绕宇宙空间、南极大陆、海底生物资源等问题进行的立法活动。同时,有关国际法的许多边缘学科正在形成,如国际民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等。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

见“国际法”。

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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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