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内法”的对称。不同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来制定 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如国际条约、协定、惯例等。详“国际法学”中的“国际法”。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称。主要特点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是国家;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规范由国家协议制定,并由国家保障执行。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的机关。基本原则主要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关系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国际法起源于16世纪~17世纪的欧洲,旨在调节几个具有共同宗教背景和商业利益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其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最具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联合国大会的某些决议。这些渊源也决定了加拿大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现代国际法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战争法、对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海洋法、航空法和空间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底制度、国际义务、国际条约、国际经济学、国际政治和经济惯例、人权及争端的解决等问题。《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除自卫之外,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因此,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的途径只能是外交协商、调解、国际仲裁,或者将案件提交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审理。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法院规约》裁判各种争端。目前,至少有160个国家(包括加拿大在内)承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拘束力。多年来,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加拿大在维持和平、保护人权以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指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主要特点是:❶国际法的主体 (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包括国际组织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❷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❸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关。国际法的内容,有条约法、使领法、空间法、海洋法、争议法和战争法等。此外还有许多边缘学科,如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保法等。 国际法部门法之一,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性质。国家不能完全孤立,必须与其他国家互相来往,从而产生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律关系。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即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关系,内容包括调整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关系的一切对国家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从根本说,是受国际经济关系制约的。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是上层建筑,国际经济是基础。国际法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具有阶级性。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体现着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三个主要法律特征: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还包括其他主体,即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在进行民族独立斗争中未正式成立的国家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一般说来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内法的主体。 (2) 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地位平等,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各国通过协议制订对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没有,也不应有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订对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3) 在保障实施方面,由于国际法是国家平等协商而制订的,因此它没有像国内法那样集中、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无论海牙的国际法院,还是 《联合国宪章》 规定的执行行动,都无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或措施。国际法的执行只能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鉴于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所谓 “国际实在道德”。实际上国际法像其它法一样,具有强制力,这是由法本身的效力所决定的。世界各国都承认国际法对自己的约束力便是最好的证明。 分类。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区域性国际法仅对某一地区国家具有约束力,例如 “美洲国际法”。但是,从本质上说,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 与国内法的关系。二元论,自从19世纪末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无隶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相联系。两者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国内法是一个国家意志的体现,国际法是制定国际法的各国意志的体现; 两者都是国家制订的,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单独制订,国际法是多国协议制订。 一元论。 ❶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❷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❸国际法、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时间在后者优先。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的办法很不一样,但主要的倾向是把国际法和国内法看作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些国家认为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甚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这项原则并不否定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也并不表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不过是指明在国内,国际法要像国内法一样作为法律加以适用。国际实践还清楚地表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是彼此联系,彼此补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