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翌年12月27日生效。1969年创设“特别提款权”后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20条增补为32条,修订条文于同年7月28日生效。1978年4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主要规定: 设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宗旨; 每个会员国必须认缴一定数量的基金并取得250票的固定投票权,重要问题须经总投票数的五分之四多数通过; 会员国拥有按所缴份额比例借用外汇的提款权,并可与基金组织订立随时可动用的“备用信贷”协定,还款须用黄金或可兑换的外币支付; 会员国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商订本国货币含金量,改变含金量超过10%时须经基金组织同意; 会员国有义务向基金组织提供政府及银行持有的黄金外汇数量、黄金产量、黄金输入出量及国际收支、物价指数、外汇管制等情况; 建立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体制”。第一次修订主要是增加“特别提款权”; 第二次修订主要是废除双挂钩制,实行浮动汇率。至1985年6月已有148个国家加入协定。中国于1980年4月17日恢复了在协定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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