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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土地增值税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土地增值税increment tax on land value

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标准而征收的税。土地税的一种。世界各国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又可分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前者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就土地出售价格高于原土地购入价格的差额部分课征;后者是在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上涨时,就其价格增加部分课征。中国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

是国家赁借其政治上的强制权力,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一种税。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的开征,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分配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国现代的土地税制度,开始于清朝末期的青岛。在德国租借的胶州湾,率先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对城市土地征税,开始于1928年,首先在广东创办了土地税。1930年6月30日,国民政府正式施行 《土地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新中国成立后,在1951年开征了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93年6月, 国务院根据当时房地产 “过热” 的情况,提出了加强宏观调控意见,明确指出:要尽快开征土地增值税,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为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作为新税制中的一个税种,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按照 《条例》规定, 甘肃省从199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对土地等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收益税。1993年12月13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30%、40%、50%、60%,土地增值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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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