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土官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土官元、明、清时蛮夷地区所设官署均由当地蛮夷人担任署吏,故统称其为土官。《明史·职官志五》:“土官: 宣慰使司: 宣尉使1人,(从三品); 同知1人,(正四品); 副使1人,(从四品); 佥事1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1人,(从七品); 都事1人,(正八品)。宣抚司: 宣抚使1人,(从四品); 同知1人,(正五品);副使1人,(从五品); 佥事1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1人,(从八品); 知事1人,(正九品); 照磨1人,(从九品)。安抚司: 安抚使1人,(从五品); 同知1人,(正六品); 副使1人,(从六品);佥事1人,(正七品)。其属,吏目1人,(从九品)。招讨司: 招讨使1人,(从五品); 副招讨1人,(正六品)。其属,吏目1人,(从九品)。长官司: 长官1人,(正六品); 副长官1人,(从七品)。其属,吏目1人,(未入流)。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1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土官明朝统治者在黎族地区设的地方官。永乐年间(1403—1424年),明王朝为了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对黎族上层首领采取笼络收买的所谓“羁縻”政策,按各地峒首“招抚归顺”的户口的多少委为同知、知县、县丞、主簿或巡检等职,并把大批上层首领送到北京“朝觐”,并受“冠带钞币”等赏赐,受封的这些峒首即为土官。统治阶级给这些黎族土官以较高的政治地位和军事权力,他们既负有指挥统率黎兵之责,又掌握地方上的军事民政大权。在他们管辖下的地区,凭借掌握的黎兵作为私人武装,又与州县官府相勾结,包揽征收赋税和诉讼,鱼肉百姓,为所欲为。黎族人民不堪土官的横征暴敛,经常发动武装起义,如明宣德元年(1426年),澄迈、琼山王观珠、王观政等人的起义,首先就把琼山县土官知县黎族人许志广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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