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主制经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28 地主制经济中国封建社会里,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出租给佃民,进行地租剥削的经济制度。产生于战国,形成于两汉。春秋战国之交,井田制破坏,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逐渐为土地私有制代替。新兴地主通过占夺、赏赐、购买等方式扩大土地占有,形成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战国以后的地主阶级中,社会地位较高,享有政治特权的有贵族地主和官僚地主。商人地主和一般的庶民地主社会地位较低,没有政治特权。地主占有土地,将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并收取地租。租种土地的佃农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地租以实物为主。实物地租分为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早期以分成租制为主。汉代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是关于分成制的最早记载。唐代初见定租制,至清代已占居主导地位。佃农是依靠租入地主土地从事耕作农民的通称。唐宋以前有宾客、部曲、佃客等称谓,他们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唐末佃客阶层日益扩大,宋初已获得国家编户的地位,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形式,持续了两千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的土地改革中被废除。 地主制经济land lord system economy封建社会中地主出租土地,对农民进行地租剥削的经济制度。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之一。以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和晚期的地主制经济最为典型。其特征是:地主占有土地,土地租给农民,实行小农经营,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农民生产的产品,一部分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给地主,供其享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地主对农民保持有宗法性的关系,具有超经济的强制力量。农民户籍被固定,对封建君主专制国家负有徭役、丁赋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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