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各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届任期5年;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3年。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和决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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