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坦桑尼亚国民议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坦桑尼亚国民议会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该国原为英国殖民地。1961年12月9日,坦噶尼喀独立。1963年12月 10日,桑给巴尔独立。1964年4月26日坦、桑组成联合共和国,改国名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为英联邦成员国。国民议会实行一院制。早在1920年英国就在坦噶尼喀设立立法院和行政院,主席均由英总督兼任。1961年12月9日坦噶尼喀宣布独立后,立法院改为国民议会。1964年4月26日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成立后,1965年选举产生第一届国民议会。国民议会设议长、副议长、议会秘书各1人。议员包括直接选举产生的选区议员; 工人、青年、妇女、双亲协会、合作社五大群众组织选出的议员; 各省省长以及总统直接任命的议员等三部分。宪法规定,议员必须是革命党党员。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进行,每5年选举一次。议会下设秘书处和6个专门委员会,分管议会的日常工作,并向议会通报情况。这6个专门委员会是: 财政与经济、公共帐务、政治事务、发展事务、议事规则、总务委员会。各委员会经议员选举后由主席和若干委员组成。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有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权。宪法条款的修改,须征得2/3以上的与会议员同意; 讨论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在讨论重大问题时,需经2/3议员多数通过,对一般性提案则以简单多数通过; 有权监督政府工作; 国民议会在执政党坦桑尼亚革命党领导下开展工作; 国民议会通过法案须经总统批准方可生效。总统有权否决议会法案,直至解散议会。1984年10月,国民议会通过联合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扩大民选议员在议员总数中的比例,总统任命的议员由原来的30名减少到15名。本届议会是独立后的第五届,于1985年10月组成,共有议员244名,议长亚当·萨皮·姆克瓦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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