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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城市社会救济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城市社会救济


❶对象。根据1980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限于城市街道居民中的困难户,主要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对中央明文规定给予救济的各种对象,按规定办理。在职职工家属的生活困难,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❷救济标准。要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今后除了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救济标准外,凡由民政部门救济的对象,均按一般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必须特殊照顾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研究决定,标准不宜过高。城市社会救济分为定期救济户和临时救济户两种。定期救济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需要连续进行救济的困难户;临时救济户是指生活临时发生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救济的困难户。也可以从时间上划一个界限:一般说来,连续救济时间在半年以上或者需要连续救济半年以上的,可以划为定期救济户;救济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划为临时救济户。救济面的计算,是以每个月市区救济户数、救济人数和市区总户数、总人数相除得出的百分数来表示。郊区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都不应计算在内。

城市社会救济

1953年后,城市社会救济工作转入正常。当年,全省城镇贫民享受临时和定期补助约7.5万人。1954年,全省水灾严重,加之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救济面扩大。1955年,全省共救济26.7万人次。1956年救济面大为缩小,到1958年,全省绝大多数城镇贫民均参加生产,城镇社会救济基本停止。1962年,由于国民经济调整,精减职工,压缩社会闲散人口,社会困难面扩大,民政部门除原有救济对象外,对精减职工、劳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四类”分子家属中生活确有困难者,也给予救济。1979年,据社会救济对象普查结果,全省城镇定期救济为9276户,16363人。1958年,全省城镇定期救济人数为11845人,全年救济费1703400元,月人均12元。1992年,全省现有享受城镇社会救济对象48349人,这部分人救济类别和救济标准分别是:“三无对象”(无依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13299人,月均生活标准27元/人(不含副食品补贴);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有16万人,(他们是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为当时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贡献)他们当中享受40%救济人员仅1.6万人,享受定期救济1.5万人,两项相加3.1万,占精减职工的20%。特殊救济对象(包括宽释人员、僧尼等)3864人。社会散居孤老残幼25.19万人,集体供养16.25万人,供给金额达68.32万元,有2.93万人享受国家定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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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