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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明律》对订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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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明律》对订婚的规定

在明朝,订婚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当事人双方一旦正式订婚,一般情况下均要如期履行婚约,否则要受刑事制裁。《明律》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在订婚之时,双方应讲明实情,不得隐瞒,象有残疾、老幼、庶出、过继子及养子等情况,应明确告知对方,对方在了解实情的情况下,自愿订立婚约。此婚约即具法律效力,如事后悔约,当受“笞五十”的刑罚;如果不仅悔约,还再许给他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如果一方隐瞒实情,欺骗他方,则所订立的婚约无效。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礼。同一当事人先后订立两个婚约的,如果未成婚,仍以先订的婚约为准,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还财礼,其女仍从后夫;如果已经成婚,则应离异。婚约合法订立后,男方虽已纳聘礼,但期约未到而强娶,或者期约已到而女方故意拖延的,并笞五十。如果男方在外做官或经商,其祖父母、父母或伯叔父母、姑兄姊为其定婚,而他已自行订婚,已成婚者,听从其便,未成婚者仍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可见订婚的效力是极强的,但有一种情况,婚约不发生效力:即婚约存续期间,未成婚男女犯奸、盗罪,则婚约自行解除,不受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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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