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湖南省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8月发出《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与已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4] 050号)一并贯彻执行。该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有:❶机动出租车驾驶员的纳税人具体适合的征税项目,除《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所指范围外,对下列情况按以下补充办法征税: 第一,机动出租车车主为个人,并聘用驾驶员的,对车主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同时,车主亦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对聘用的驾驶员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机动出租车所有人为个人,但将机动出租车出租给他人经营,而又承担聘请驾驶员的,对所有人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税,对承担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项目征税,对驾驶员由承租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驾驶员承包企业事业单位车辆进行营运的,对驾驶员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担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应缴税款,由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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