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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多种纤维协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re Arrangement

又称“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简称“多纤协定”(MFA)。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主持下,由主要的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经过谈判达成的国际多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定。它是与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基本原则相背离的一项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特殊安排和合法约束机制。该协定于1973年12月30日签订,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4年。适用范围包括棉、羊毛和人造纤维及其制品,不包括手工织品和工艺品。在1978年、1982年和1986年,该协定延长3次。第4次多种纤维协定有54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并将限制范围扩大到麻、苎麻和丝混纺纤维。第4次协定本应于1991年12月31日到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方代表于1991年同意将现行协定再延长至1992年年底,在“乌拉圭回合”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生效后即行终止。多种纤维协定的宗旨是,保证世界纺织品贸易有秩序地发展,减少贸易壁垒,逐步实现纺织品世界贸易自由化,同时避免对进口国市场的干扰。其目的是通过发达国家暂时性地限制纺织品进口,或由发展中国家自动限制其纺织品出口,为发达国家竞争力遭到削弱的纺织业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一个机会。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有: (1)第3条规定,进口国在认为其受到市场扰乱时,应先与有关出口国进行协商,如于60天内未能达成解决办法,进口国可单方面实施进口限制,所有限制措施都应为临时性的,不超过1年; (2)第4条规定,缔约各方可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对纺织品出口加以限制,以消除市场干扰的威胁;(3)附录A规定了构成市场扰乱的主要因素; (4)附录B规定,凡限制措施超过1年,进口国必须允许最低不少于6%的进口年增长率,并规定融换、预借和留用等灵活性条款;(5)第6条规定给予不发达国家、新兴出口国和小批量出口国以及棉花供应国特殊待遇的原则;(6)第8条规定反规避行为的原则; (7)第11条规定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以监督该协定的实施。多种纤维协定的实施,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其关税水平高于整个工业品的平均水平2~3倍。多种纤维协定所建立和维持的进口配额制度,严重违背关贸总协定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带有强烈的保护主义色彩,为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供法律依据。由于纺织品贸易的大力发展是工业现代化的一个必要阶段,因此,多种纤维协定制约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纺织品实现经济起飞,它给发展中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10亿美元,并直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增加。澳门早在1975年即由葡萄牙代表加入第一次多纤协定,而从1978年1月第二次多纤协定起,澳门在该组织中享有自主地位和独立发言权,可独立派出代表与进口国进行双边谈判和签订协议,取得纺织品配额。目前澳门已与欧盟国家、美国、加拿大、挪威、芬兰、奥地利等国,按照多纤协定签订纺织品双边协议。澳门输往上述国家的纺织品,均受双边协议限制,严格按协议规定的品种配额执行。澳门属于小批量出口地区,符合协定第6条享受特殊待遇的条件,多年来澳门通过多纤协定取得的纺织品及服装配额逐年增加,项目限制较少,不仅推动本地纺织制衣业的迅速发展,还吸引不少外资(主要是香港资金)前往澳门设厂生产,以利用澳门享有的相对较多的纺织品配额。纺织制衣业是澳门最大的制造业,1994年从业人数为31026人,占澳门制造业从业总人数的78.5%。同年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额为109.2亿澳门元,占澳门出口总额的73.5%。澳门生产的纺织品和服装约有2/3是通过多纤协定下的配额输出的,可见多纤协定对澳门纺织制衣业有很大的促进和保护作用。多种纤维协定的走向,对澳门至关重要。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谈判(“乌拉圭回合”)关于“纺织品及服装协定”规定,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彻底纳入强化规则与纪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范围之内,取消多纤协定。其过渡期为10年,即从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届时澳门纺织制衣业失去配额的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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