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清会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清会典清代的行政法典。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下诏仿照《明会典》,修订《清会典》历时六年,完成《康熙会典》一百六十二卷。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皆修会典,合称 《五朝会典》,或称《大清会典》。其中,康熙、雍正两朝会典,均按《明会典》的体例,“以官统事,以事隶官”。乾隆朝编会典,则本着“例可通,典不可变”的原则,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典、例分立,于乾隆二十九年 (1764年) 编的《乾隆会典》一百卷,另撰《乾隆会典则例》一百八十卷,创典、例分编的新体例,为嘉庆、光绪两朝所沿袭。嘉庆十七年(1812年),纂成《嘉庆会典》八十卷与《嘉庆会典事例》九百二十卷;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纂成《光绪会典》一百卷与《光绪会典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五朝会典,首尾相衔,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之初到光绪十三年 (1887年)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更为丰富,基本上按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内务府以及其他寺、府、院、监等机构分目,以后又陆续加入乐部、中书科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等增设机构,成为中国封建时代比较完整的行政法典。 大清会典清代典章制度汇纂。又名《钦定大清会典》或《清会典》。三千三百十二卷。清代史官奉敕纂修。清修会典,先后凡五次。最早的一次为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二十九年,成书一百六十二卷,记事起自崇德元年(1636),迄康熙二十五年(1686)。以后四次依次为:雍正《大清会典》,二百五十卷,记事上接康熙会典,下迄雍正五年(1727),于雍正十一年修成;乾隆《大清会典》,一百卷,《则例》一百八十卷,记事基本止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于乾隆二十八年修成;嘉庆《大清会典》,八十卷,《事例》九百二十卷,图一百三十二卷,记事迄于嘉庆十七年(1812),于嘉庆二十三年修成;光绪《大清会典》,一百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图二百七十卷,记事迄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于光绪二十五年修成。 大清会典书名。简称《清会典》。为清代典章制度之官修书。前后共纂修5次。(1)康熙修162卷,起崇德元年 (1636) 迄康熙二十五年 (1686)。康熙二十九年 (1690)刊刻。(2)雍正修,250卷,起康熙二十六年,迄雍正五年(1727)。雍正十年刊刻。(3)乾隆修,100卷,起雍正六年,迄乾隆二十三年(1758)。乾隆二十九年刊刻。(4)嘉庆修,80卷,事例920卷,目录8卷,图132卷,目录2卷。起乾隆二十三年,迄嘉庆十七年 (1812),二十三年刊刻。(5)光绪修,100卷,事例1220卷,图270卷。起嘉庆十八年,迄光绪二十二年(1896),二十五年刊刻。上5种均有满文写本。是研究清代典章制度之重要史料,也是研究满族社会发展之重要文献。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