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理狱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理狱官署名。宋代置。掌断大理所受狱讼。是国家的高级审判机关。《宋史·刑法志》: “元丰元年 (1078年) 诏曰: ‘大理有狱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狱,囚既猥多,难于隔讯,盛夏疾疫传致瘐死,或主者异见,岁时不决,朕甚愍焉。其复大理狱(国初废大理狱)。置卿1人,少卿2人,丞4人,专主鞫 (ju) 讯; 检法官2人,主簿1人。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听即决,余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应天下奏按亦上之。’五年,分命少卿左断刑,右治狱。断刑则评事、检法详断,丞议,正审; 治狱则丞专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六年,刑部言: ‘旧详断官分公按讫,主判官论议改正,发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则书于检尾,送断官改正,主判官审定,然后判成。自详断官归大理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按草,不由长贰,类多差忒。’ 乃定制: 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按,正先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复议,有辨难,乃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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