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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理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大理院

官署名。清代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掌断讼案,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清史稿·刑法志》: “迨光绪变法,三十二年 (公元1906年) 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厅,专司审判。于是法部不掌现审,各省刑名,划归大理院复判,并不会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废。题本改为折奏,内阁无所事事。秋、朝审专属法部,其例缓者随案声明,不更加勘,而九卿、科道会审之制废。京师暨各省设高等审检厅,都城省会及商埠各设地方及初级审检厅,改按察使为提法司。三十二年,法部奏定 《各级厅试办章程》。宣统二年 (公元1910年) 法律馆奏颁 《法院编制法》,由初级起诉之案不服,可按控由地方而至高等,由地方起诉之案不服,可控由高等而至大理院,名为四级三审。” 《清史稿·职官志》: “大理院: 正卿,(正二品)。少卿,(正三品。俱特简)。各1人。刑科、民科推丞各1人,(正四品,请简)。推事28人,(正五品,刑科、民科第一庭俱各4人,第二、三庭俱各5人)。典簿厅都典簿1人,(从五品)。典簿4人,(从六品)。主簿6人,(正七品; 以上俱奏补)。八、九品录事30人,(咨补)。正卿掌申枉理谳,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以一法权。少卿佐之。推丞,分掌民、刑案款,参议疑狱。刑科掌被旨推鞫宗室官犯,披详刑事京控上诉法状。民科掌宗室诤讼,披详民事京控上诉法状。都典簿掌簿籍罪囚。典簿掌出纳文移。大理于重罪为终审。凡法庭审判,推事5人会鞫之,是为合议制。附设总检察厅,掌综司大理民、刑案内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官吏。厅丞1人,(从三品,请简)。检察官6人,(正五品,奏补)。主簿2人,八、九品录事4人。看守所所长1人,(从五品,奏补)。所官4人,(正八品,奏补)。九品录事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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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