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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农业税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的征收还不完善,征收办法主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的《江西省1949年度公粮征收暂行办法》和《施行细则》执行,其主要内容是按农村的阶级成分分别规定不同农户的税率和征收比例征收。1950—1957年,农业税的征收逐步走向规范化。未土地改革地区,实行40级的全额累进税制,全家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75千克稻谷以下免征,1705.5千克以上征42%。在已土地改革地区实行20级的全额累进税制,75千克以下免征,725.5千克以上征25%。1956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17%单一比例税制。1957年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税率为11%~20%。1958年6月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税制。规定: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为粮食作物收入、经济作物收入和其他农作物收入;评定常年产量计征;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江西的平均税率为15.5%,1961年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平均税率下降到11.5%。1963年,中央为了掌握一定数量的全国特大灾害减免机动数,分配给江西省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在1961年的基础上增加了7%,全省平均税率调整为12.31%。农业税征收额占农业实产的比例(即实际负担率),1949年为17.1%,1956年为12.1%,1990年为2.6%,1995年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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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