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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农产品自由购销时期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农产品自由购销时期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后,存在着五种经济成份。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公私合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国家为了使各种经济成份“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实行以国营经济为领导的国内贸易自由的经济政策。农产品实行自由购销体制,多渠道、多家经营。
为了掌握足够的粮源,以保证城市居民和军需供应,全省在加紧粮食征购的同时,加强了粮食市场管理,打击粮食投机活动,有效地稳定了粮食局势,在粮食收购上,实行对交完公粮(农业税)以外的粮食,采取自由买卖的办法。省委、省政府在《关于1949年度购粮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实行有组织、有领导的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农民卖粮自由,取消粮食封锁。粮食销售,最初由人民政府贸易局管理粮食经营,城市消费合作社设粮谷部,经营粮油。个体粮商受贸易局委托,在市场上自由收购和出售粮食。1952年1月,省政府颁发《粮谷禁运只限主要品种其他解除令》,准许私商在区内外自由贩运,不加限制。同年11月,省政府进一步明确指示,目前暂不明令禁止私商购粮,加工贩运,但对价格要加限制,只准许在现价幅度内交易。
与此同时,对除粮食以外的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也都采取了若干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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