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初级收益分配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一、初级收益分配新中国成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广大农民逐步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1955年,河南省大部分地区建起初级农业合作社。在收益分配制度上,实行土地和劳力比例分红,按劳分配。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留当年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其余的则根据社员的劳动工分实行按劳分配。土地和劳力的分配比例,由各个初级社的社员大会决定,一般是“地四劳六” (土地占四成,劳力占六成)、“土三劳七”(土地占三成,劳力占七成)或“土二劳八”(土地占二成,劳力占八成)。其中,按劳力分配的比例要大些。 表10-1-1 初级时期收益分配及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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