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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初级收益分配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初级收益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广大农民逐步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1955年,河南省大部分地区建起初级农业合作社。在收益分配制度上,实行土地和劳力比例分红,按劳分配。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留当年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其余的则根据社员的劳动工分实行按劳分配。土地和劳力的分配比例,由各个初级社的社员大会决定,一般是“地四劳六” (土地占四成,劳力占六成)、“土三劳七”(土地占三成,劳力占七成)或“土二劳八”(土地占二成,劳力占八成)。其中,按劳力分配的比例要大些。
据1955年对河南省181 232个初级社、696.1万入社农户的调查,其经济收益分配情况见表10-1-1。

表10-1-1 初级时期收益分配及比重
(1955) 单位:万元

 一、总收入二、各项费用三、纯 收 入
合计人均
(元)
1.农业
收入
2.林牧
副渔
收入
3.其他
收入
合计1.生产
2.管理
费用
3.其他
费用
合计1.国家
税收
2.集体提留3.社员分配
小计公积金公益金小计人均
(元)
金额
比重
276 491
100
85.2
250 684
90.7
24 103
8.7
1 704
0.6
72 026
26.1
67 012
24.2
2 450
0.9
2 564
0.9
204 465
73.9
3 680
1.8
12 473
6.1
10 019
4.9
2 454
1.2
188 312
92.1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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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