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契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契税在对某些财产进行买卖、典当、赠与和互换而订立契约时向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中国契税起源于东晋的“输估”。建国后于1950年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现行契税仅只对房屋发生产权转移征税,对房产转移价值按其转移方式不同适用3%或6%的比例税率。 契税中国旧时政府对典买田宅契价征收的捐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隋书·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牛马、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以后历代相承,办法稍有更改。宋规定凡典、买田宅,应在两月内向官府请求验契印契,缴纳契税。庆历四年(1044年)规定按典、买价,每贯收契税四十文。清末规定买契按买价征百分之九,典契按典价征百分之六。北洋政府沿用清制。国民党政府契税曾提高到百分之十,买契征百分之十五。 契税deed tax中国对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按照双方订立的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起源于东晋,以后历代均有开征。1950年4月5日政务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别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情况按价征收3%~6%的税款。如果交换两方房屋,价值相等则免征;如不相等,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6%征收。1981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各地城乡契税征收工作开展起来,以保障人民房产的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 契税是国家对房地产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约向房地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开征,为地方政府积累建设资金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经济情况,国家不仅规定了契税征税政策而且还规定了减免政策,有利于调节经济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保护房地产承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契税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东晋的估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群众习惯和要求,保障人民的土地、房屋产权,1950年3月,西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制定《西北区契税条例草案》。同年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于7月31日,颁发《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草案)》。1950年9月起, 甘肃契税开征地区有: 兰州、定西、庆阳、临夏、岷县、张掖、武都、天水、武威、酒泉、平凉、夏河、卓尼。1954年7月1日起,契税按房屋所有权转移所立契约的性质,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3种。税率为买契6%、典契3%、赠与契6%。在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同时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征收。1955年9月27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在原 《施行细则 (草案)》的基础上修定的 《甘肃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8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限制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土地已不准自由买卖,契税征收工作大量减少,有的地方停止征收。1982年2月, 甘肃省财政厅依照财政部 《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报请省人民政府重申契税条例, 恢复开征契税。 契税国家对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立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率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1950年3月31日中国政务院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对旧的契税制度进行了改革,保留了买卖、典当、交换、赠与4个税目。后不断变化,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10月发布了新的实施细则,规定税率为3%~5%。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1998年中国契税实际完成65.35亿元,比1997年增加29.35亿元,增长8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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