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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婚姻登记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婚姻登记

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的总称,是结婚、离婚和复婚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和终止的法律根据。由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婚姻登记

民政工作。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天水市区为街道办事处,市郊和县为乡、镇人民政府。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天水市遵循“集中登记,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重新布局,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在各县民政局和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设立婚姻登记处。2005年,麦积区民政局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要求增设婚姻登记机关。经省政府批准,又在石佛乡、渭南镇、马跑泉镇、花牛镇、社棠镇设立婚姻登记处。至2009年,全市在7个县区民政局和79个乡镇,共设立婚姻登记处86个,其中秦州区17个,麦积区18个,秦安县11个,清水县17个,甘谷县12个,武山县8个,张家川县3个。各婚姻登记处,均有专门办公场所,部分婚姻登记处实现计算机管理。“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全市共登记结婚67335对,离婚3391对。

婚姻登记

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结婚登记。指在一些国家中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中国、东欧各国以及日本等国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关于结婚登记,中国除1980年 《婚姻法》 第7第有规定外,还有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的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县 (镇) 人民政府可委托就近的有关基层单位办理。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离婚登记。指在中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按照 《婚姻法》 第24条和《婚姻登记办法》 第2条的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符合 《婚姻法》 规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的复婚当事人,可不再进行婚姻健康检查。

婚姻登记

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到登记机关确立婚姻关系或解除夫妻关系而办理的法定手续。1950年全国各地设立婚姻登记机构,1954年新疆结婚登记46363对(复婚1443对),离婚16393对;1964年结婚登记5417对(复婚5045对),离婚31133对。1989年结婚登记54910对。1999年结婚登记156507对(复婚3578对),离婚登记52299对(法院办29191对)。1992年以前自治区婚姻机关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区)民政局。截至1999底,乌鲁木齐等51个县(市、区)实行了婚姻集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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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2: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