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Xuexiao tiyu gongzuo tiaoli中国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之一。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是各级学校执行体育工作的法律依据, 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性依据。共分九章31条。其中总则强调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明确规定体育课是学校开设的必修课程之一。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其它各章对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体育教师,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组织机构和管理以及奖励与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节录;一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三月十二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八号国家体育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发布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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