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乐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安乐死见“刑法学”中的“安乐死”。 安乐死源自希腊语,意为“愉快的死亡”。今指一个人遭受巨大病痛,他人采取仁慈手段帮助他结束生命。根据本人请求,他人帮助自杀的,称仁慈助死;根据本人意愿,他人直接将其杀死的,称仁慈杀死。安乐死是否合乎道德,仍在争议中。参见“法律”中的“安乐死”。 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某些国家允许根据濒临死亡、不堪肉体痛苦的不治病人的请求,用致死手段提早结束其生命的一种人道主义措施。具备下列条件即不处罚:1.病人患了现代医学技术上属于不治之症且死期将至;2.其极度痛苦达到不忍目睹的程度,致其死亡是唯一解除痛苦的办法;3.应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请求;4.被请求人必须出于怜悯之心;5.原则上由医生和有关人员参加执行;6.执行方法在伦理上是正当的。1976年在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安乐死会议。参见“伦理学”中的“安乐死”。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为无痛苦死亡,或无痛苦致死术。指有意导致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的医疗的一部分。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安乐死又称“无痛致死”,原意是指患有异常痛苦的不治之症的病人,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使其无痛苦地安然死亡。在实践上又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药物加速病人死亡;消极安乐死,则是指停止对病人的治疗和挽救措施,不使其生命通过医疗而延长。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是根据病人有无机会表示自己意愿而划分的。对于已昏迷的病人来说,在他清醒的时候事先表示过安乐死的愿望,同样属于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通常是由病人的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的。关于安乐死,目前争议颇多。赞成者认为,对于极端痛苦之中的重病病人实施安乐死,较之让病人处于极端痛苦而不顾,甚至于延长其痛苦历程,更为道德更符合人道主义。患者应有死的权利,对于痛苦而又救治无望的病人而言,生不如死。而反对者则认为,当一个人濒于艰苦博斗中时,医生与家属应给以支援而不应动摇患者。如果允许实施安乐死,会给家属找到推卸责任的借口。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是在杀人,违背了其保护人生命的基本职能。同时,安乐死有可能把那些有可能救活的人置于死地。世界各国都对安乐死持极为慎重的态度。实施安乐死要有严格的医学审批程序,并有明确的论据证明安乐死是对患者的最佳选择。1960年英国议会提出了安乐死之法案,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制定了允许早死条例。70年代,日本“无痛苦死亡协会”进一步开展了促进无痛苦死亡法律化的运动。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自然死亡法》。到1984年,已有15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死的权利法案。此外,法国、瑞典和德国都制定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我国尚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也未颁布过有关的政策、条例,但调查表明,非官方的安乐死已悄悄出现了。 安乐死指为解除无法治愈的病人的痛苦,在经过医生、家属和病人的同意后,用无痛药品结束其生命,使病人“愉快地死亡”。包括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两种。前者是对救治无望的病人停止治疗,听任病人自然死亡。后者含有两个含义:一是人患不治之症,濒于痛苦弥留之际,在患者自愿或无知觉的情况下,直接助其死亡,以解脱其痛苦; 二是用致死的药品杀死伤残者或精神病患者,目的在于“改善种族及节省开支”,或除去社会、家庭负担、对于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道德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安乐死与医学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违背。用安乐死方法结束不能治愈的病人的生命不利于医学进步,主张安乐死的人认为,有理性的病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身体,以避免或缩短痛苦,使自己愉快地死亡,安乐死能达到这个效果,所以,安乐死是符合道德的,安乐死是目前国内外医学界和伦理学界关心、讨论的问题。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