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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生命伦理学问题。源自希腊语“善终”或“愉快死亡”。现在一般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安乐死可分为两类:一是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即采用无痛致死术,加速病人的死亡过程;二是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即停止对病人的治疗和抢救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实施的主要条件,一是目前医学技术无法医治的疾病;二是病人在濒死过程中有异常的痛苦;三是病人或家属愿意并主动请求,其根本条件是立法允许。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一派赞成,其理由是:(一)安乐死是帮助病人结束痛苦的死亡过程,它顺应自然,是真正的人道主义。(二)判断一个垂死病人是否值得继续活下去,不仅要考虑病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亲属、朋友和社会的利益。安乐死不仅对病人是一种解脱,同时也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节省医药资源。(三)病人不仅有生的权利,也有死亡的自主权。当死亡已经来临,生存仅表现为痛苦时,病人有权选择尊严的死亡方式。另一派反对,其理由是:(一)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安乐死是变相杀人,赐人以死亡是和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不相容的,是非人道的。(二)从医学发展的角度看,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安乐死放弃对顽症、绝症的救治,无益于医学科学的进步。而且个别医生难免因诊断错误而错施安乐死术。(三)允许安乐死,为医生和某些居心不良者借故杀人提供了方便,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法制的完善。然而国外现在承认和赞成安乐死的人越来越多,美、英、法、日、瑞士等国的医学界和法律界也抱支持态度。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宣布自愿被动安乐死合法。1987年,荷兰首次为安乐死立法,允许自愿主动的安乐死。西欧一些国家中还出现了“自愿安乐死亡协会”、“庄严地保护死亡权利协会”等社团。在我国,安乐死虽然久经酝酿,但至今未得到普遍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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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1: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