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征收诉讼费用试行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征收诉讼费用试行办法1981年5月9日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81年7月1日起试行。共12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均按照本试行办法征收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社会福利和救济事业单位起诉的经济案件、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经济案件,起诉方不缴纳诉讼费用。经济犯罪案件,不收诉讼费用。该办法还对诉讼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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