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宋慈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42 宋慈1186—1249宋法医学家。字惠父,建阳(今福建建阳)人。历任广东、湖南提点刑狱、大使府参议官。任广东提点刑狱时,雪冤禁暴,阅八月决辟狱囚200余,一革粤省官吏数年不予详复之积弊,时人称其“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在处理狱讼中,尤其重视现场勘验与法医鉴定。因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检验伤、尸的经验和知识,于是在博采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于淳佑七年(1247)编成《洗冤集录》2卷,对当时及后世司法检验有重要作用,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之一。 049 宋慈1186—1249南宋法医学家。字惠文,福建建阳人。1217年中进士,历任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居官清正廉明,为民众做过不少好事。1239年升提点广东刑狱,立下规约限期清理久拖积案,8个月审明200余名待决囚犯。宋氏常深入下层,亲自巡查隐情,秉公判决。以后又相继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提点湖南刑狱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并协助湖南安抚大使处理一切军政要务。宋慈积多年经验,认识到“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博采历代传书并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 宋慈1186—1249南宋法医学家。福建建阳人。字惠父。宋慈自小学儒,成年以后进入太学,为嘉定十年(1217)进士。曾于赣州、长汀、邵武军、南剑州、湖南、广东等地为官,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并四次担任提点刑狱公事,故又有“宋提刑”之称。宋慈为官清廉刚正,办案仔细认真,断狱明了果断,为当时的许多冤案平了反,为贫苦大众做了不少好事。他长期从事提点刑狱工作,总结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的办案经验。也就是说刑事案件最重的是死刑,而判断死刑最重要的是原始判案证据,而证据的正确则靠仔细认真的检验,因此,宋慈断案总是审了又审,尤其重视对刑事人命案件的现场检验,不敢有丝毫的怠慢粗心。他依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参考了前代有关书籍,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较科学的观察和总结,编成 《洗冤集录》 5卷,并于淳祐七年(1247)刊行。该书一经问世迅速传遍全国各地,并成为后世众多检验书籍的祖本。也是我国现存第一部古代司法检验专书。近代还将此书译成朝、日、英、德、法、荷等国文字,受到了国际间重视。宋慈死后,理宗为他御书墓门,以表彰他的功绩。 宋慈1186—1249宋代法医学家。字惠父,福建建阳人。历任广东、湖南等提点刑狱官。总结前人法医学方面经验,结合自己的检验心得,在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编成《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各种伤死共53项检验方法和尸体特征。比国外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早350多年。已被译为荷、英、法、德等国文字,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宋慈中国法医学家,福建省建阳市人。1186年生。总结了3次出任提典刑狱官的执法经验,于1247年撰成《洗冤集录》4卷。从13世纪到19世纪末,在中国沿用600多年,后世的法医学著作,大多以该书为蓝本写成。比1602年意大利的《新编法医学》一书早355年。1249年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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