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定期宣判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定期宣判审判庭对刑事案件审结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定期宣判的程序与当庭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在宣告判决之前,应贴出公告,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导。经合议庭审结的刑事案件,在不改变原评议时所作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庭宣判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某一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可由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定期宣判的法定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的精神,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如果遇有第126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自诉案件的定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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