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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审判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审判制度

四川司法制度基本体系之一。四川同全国一样在古代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 清政府为配合预备立宪,改革官制,才将司法与行政分立,改大理寺为大理院,设置总检察厅,负责全国的审判工作。1910年2月清政府颁行 《法院编制法》,同年4月四川审判厅筹办处成立,1911年正式设立四川高等审判厅,下设成都府、重庆府两个地方审判厅,成都县、华阳县、巴县、江北县四个初级审判厅,至此现代意义的审判制度建立。民国初由于废省改道,实行防区制等,四川审判制度发展缓慢。直至1948年各级审判机关才基本健全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四川设有川东、川南、川西、川北、重庆市和西康省6个省级法院。1952年8月撤销四个川区,恢复四川省建制,10月成立四川省人民法院。1954年6月重庆市改为省辖市,重庆市法院降为四川省人民法院的下属法院。1955年1月四川省人民法院改名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9月西康省高级人民法院随西康省的撤销而撤销,法院系统转归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66年“文化大革命” 开始不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军管,由省革命委员会下设的 “人保组” 审批案件。1972年恢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职能。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加强,法制不断完善,法院职能扩大,审判制度得到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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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