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宪法法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宪法法院某些国家为监督和保障其宪法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关。1920年由奥地利国首创。至今,世界上已有20余国建立了这种机关。各国宪法法院在其名称、组成、任期、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方面不尽一样: (1) 在名称上,多数国家称宪法法院,少数国家称宪法保障法院 (西班牙),个别国家称之为宪法法庭 (意大利) 和宪法委员会 (法国)。(2) 在组织和任期上,联邦制国家通常设多个宪法法院,如南斯拉夫设立9个宪法法院,分为联邦宪法法院、共和国宪法法院和自治省宪法法院3级; 联邦宪法法院由联邦议会选举的院长和13名法官组成,任期8年,不得连任。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分为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两级;联邦宪法法院由16名法官组成,由联邦议院和参议院各在政府官员、律师、高校法学教师和其他人员中选任8名,其中5名为终身法官, 其余任期8年, 连选得连任。单一制国家只设一个宪法法院,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意大利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由总统、议会、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各任命5人,任期12年,不得连选连任。(3) 在职权上,主要是解释宪法,进行违宪审查。但各国具体规定不同: 如意大利规定,宪法法院的职权是司法审查权,行政权限争议裁决和弹劾审判权等; 联邦德国规定,宪法法院还拥有裁决联邦大选中的选举诉讼和某些政党或组织行为是否违宪等权力;法国规定,其宪法法院除拥有上述权力外,还充当总统的法律顾问。(4) 在程序上,宪法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方式有:事前审查,或称预防性审查,即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颁行之前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 事后审查,即在法律颁行后,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对法律、法令进行合宪性审查; 以及受理违宪诉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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