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庭津贴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家庭津贴亦称儿童津贴。指一些国家对多子女家庭或计划生育好的家庭在经济上进行补贴的一种形式。从具体情况看,其状况和目的大致是: 家庭津贴Family Allowance政府对有孩子的家庭发放的补助金。1945年,政府开始向每个16岁以下的孩子按月发放补助金,每个16岁以下在校儿童平均每月可得补助金6加元~7加元。这是第一个全民性福利。因补助金是发给家庭的,故称“家庭津贴”。1973年以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福利措施,对家庭津贴作了调整。1986年,约360万家庭、660万儿童平均每人获补助金31.58加元。此外政府还对有儿童的家庭实行每年可以退回部分所得税的制度。 家庭津贴澳葡政府发放给需要供养亲属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津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需负责下列亲属的生活时,有权取得家庭津贴: (1) 直系卑亲属。包括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子女和孙子女。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以及经法院裁定由其监护的被监护人。当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孙子女的父母已故,或其父母虽健在,但没有任何人因该孙子女而领取家庭津贴时,该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权因该孙子女而领取家庭津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因抚养直系卑亲属而领取津贴,该等直系卑亲属除无从事有报酬的职业外,尚须具备下列任何一项条件: 未成年; 年龄在18岁以上21岁以下,但正就读高中; 年龄在24岁以下,且正就读专上学校的课程或预科课程。(2) 配偶。指正式登记结婚的配偶。如无正式登记结婚的配偶,与该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构成事实婚姻者视为配偶。(3) 直系尊亲属。包括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以及该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配偶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当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尊亲属每月收入不超过薪俸索引点100点金额的一半时,视为由该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负责其生活。如直系尊亲属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赡养,津贴只发放给其中一名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倘夫妻双方均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时,津贴亦只发放给其中一方。家庭津贴不得预支,收取家庭津贴的权利不得被剥夺。家庭津贴金额按照澳门地区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不定期作出调整。1997年家庭津贴的具体数额为: 子女: 每月每人220元; 配偶: 每月 170元; 父母: 每月每人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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