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封驳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封驳古代对诏敕封还及驳正之制。汉代即有封还诏书之举。此后封驳之事多见于史、而未以为专职 至唐代,为加强公文制作之监督、驳正过失,规定由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大政,必由中书省定策,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覆奏,再交尚书省颁布执行。如门下省以为中书所拟制敕不当,可封还重拟。中央寺监百司及地方所呈章奏,重要者皆需交门下省审定,批准后上呈皇帝。如门下省以为不妥,亦可驳回修改。五代时此制废弛,至北宋太宗始恢复唐代旧制。明代虽罢门下省,却保留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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