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尊严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尊严Zunyan人对自己的公民权利和自己的社会价值的自我意识。一方面,人对自己尊严的意识是个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的一种形式, 人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就建立在这种自我意识之上。确立和维护自己的尊严要求作出与尊严相适应的道德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讲,对自己尊严的理解,同良心和荣誉一样,是人认识自己的个人责任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个人的尊严也要求其他人尊重这种尊严。这两方面内容同时并存,缺一不可。树立人的尊严是人类自古以来的理想。在封建社会中, 人的尊严几乎完全为他的等级荣誉所限制, 这个荣誉给他自己的个人尊严留出的地位是极其狭小的。人的真正的尊严经常受到剥削制度和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压抑和蹂躏。资产阶级道德第一次把个人尊严解释为通过个人的才能和进取心对人的自我肯定,而不问他的等级属性。但是实际情况却是:这种尊严像以前一样为人的社会地位、为私有财产所决定。至于说到劳动人民,那么他们的不自由的受剥削的劳动,实质上就否认他们有自由的个人尊严。可以说,在剥削制度下,并不具备实现每个人尊严的权利和必要条件,使得尊重人类尊严的道德要求,在行动上无法实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得到同等承认。在这里, 每个人第一次有可能每天都肯定自己是为共同的幸福而自由劳动、自觉地为人们服务,在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活动的有道德的个人; 个人的尊严的概念第一次获得真正的道德意义: 人的尊严是通过积极的劳动和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来确立的。人自己决定着他将在何种高度上具有自己的尊严和实现自己的人的使命,但尊严决不同于自命不凡。一个人如果坚持错误,不肯做自我批评,也不接受别人的批评,就表明他已丧失了尊严。 尊严人们认识自己的个人责任以及要求别人和社会承认其个人价值的一种道德意识。人的尊严一方面表现为认识个人担负的社会责任,自己作出与尊严相适应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表现为要求别人和社会对自己的尊重。尊严与奴颜卑膝、猥琐、自卑等是对立的。尊严感一旦形成,对于个人道德生活起着重大影响,对个人行为起着自我控制和支配的作用: 尊严伦理学的范畴之一。尊严是个人或集体对自身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自我意识,指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集体庄重而有威严,独立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形象。树立尊严是人类自古以来的理想,有了人的自我意识和人对国家、民族、家庭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责任,就有了人们的尊严感和维护尊严的理想要求。在剥削制度下,尊重人的尊严的道德要求,在事实上无法实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追求尊严维护尊严的情感和意识,来自于维护祖国、人民、个人尊严的责任感和自尊心。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得尊重人的尊严的道德要求有了实现的可能。人们只要参与为人民谋幸福的伟大事业,忠于共产主义信仰,追求真理,投身到祖国的建设中去,就会实现自己的价值,实现个人的尊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赞许。由尊严所引申的每个公民的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等道德情感和品质,也会变成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巨大动力,从而使国家昌盛,民族繁荣,国家的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提高,赢得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在现实生活中,既要维护个人尊严,又要维护国家民族集体的尊严。如果丧失国家集体尊严,个人尊严也无从谈起。维护尊严要发扬爱国主义、奉献精神、自强不息等等优秀道德品质,反对自轻自贱的自卑意识,以及自负自傲、妄自尊大和虚荣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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